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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杜绝隐患,大直径大跨度顶管中继间运用施工工法获得甘肃2020年度省级工法认证!
融建网行业动态 2021-08-04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公布了荣获2020年度甘肃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名单,其中由新区城投集团城建公司申报的《大直径大跨度顶管中继间运用施工工法》荣获甘肃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认证。该施工工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缩短了工期、避免了道路通行隐患,杜绝因回填不密实造成道路沉降,确保雨水连接线项目的正常运行,达到了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近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关于荣获2020年度甘肃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名单,其中由新区城投集团城建公司申报的《大直径大跨度顶管中继间运用施工工法》荣获甘肃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认证。
《大直径大跨度顶管中继间运用施工工法》采用顶管代替开挖施工,大管径长跨距单侧施工时增加中继间,一次性横跨主路,即保证了工期,也有效避免了因开挖施工引起的各种隐患,同时省去了恢复路面等工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缩短工期、保证道路通行正常,杜绝因回填不密实造成道路沉降,确保雨水连接线项目的正常运行,达到了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该工法的认证,充分体现了城建公司的专业研发能力,也有利于通过工程施工课题研究领域的技术优势,持续提升公司形象。今后,公司科研团队将齐心协力,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攻关,不断总结经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竭力营造以技术进步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工程建设工法(下称工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应用,促进施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本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工法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施工企业及省外进甘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由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在已公布为我省省级工法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具体要求参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及我省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并负责建立省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
第八条 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审定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且已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了登记;
(二)工法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省外进甘施工企业申报的工法实践应用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在我省区域内。
(四)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雷同。
第十条 工法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数据准确,能够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工法编写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前言:概述工法的开发背景和形成过程等;
(二)工法特点:说明工法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类别及施工部位;
(四)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五)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工法的工艺流程和主要操作方法,可附以图表来描述;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工法使用材料和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规格要求、数量等,对新型材料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
(七)质量控制:说明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检验方法,特别要指出工法在现行规范、标准中未作出规定部分的质量要求及控制方法;
(八)安全措施:说明工法必须遵守执行的有关安全的法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警事项;
(九)环保措施:说明工法必须遵守执行的有关环保法规中所要求的环保指标,以及必要的环保监测、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注意事项;
(十)效益分析:结合工程实践,综合分析应用本工法所产生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工程规模、实体工程质量和应用效果等。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工法申报表(附件1);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审定批文;
(四)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关键技术应经本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且当年申报的工法,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在3年以内的视为有效;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附件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等;
(六)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经济效益证明;
(七)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查新时间为申报前2年内视为有效;
(八)无争议声明书(包括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涉及使用专利等)(附件3);
(九)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反映工法实际施工的工艺流程、操作要点及关键技术原理的视频光盘(10~15张);
(十一)反映工法应用的视频光盘(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专业评审组,由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专业评审组的专家不少于5人。
(二)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三)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首先,由专业评审组组长确定每项工法的主、副审专家各一人,主、副审专家在专业组初审会召开前详细审阅申报材料,提出基本评审意见;其次,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组织本组专家召开专业组初审会,通过审查材料、观看影像资料、质询、听取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最后提出专业组的初审意见。
专业组初审会的主要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对所申报工法的情况介绍;
2、观看影像资料;
3、审查申报材料;
4、各专家就申报材料中相关内容向申报单位进行质疑或询问。质询结束后,申报单位退场;
5、听取主、副审专家基本评审意见;
6、听取评审组其它专家意见;
7、专业评审组组长主持形成专业组初审意见;
专业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会由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主任委员主持,对各专业评审组初审通过并提交的所有工法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听取三个专业评审组的初审意见,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得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视为评审通过。
评审会应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审会到会评委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视为有效。
评审委员会应就最终评审结果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的工法;参加过工法中关键技术鉴定的专家不再参与本工法的评审。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遇举报或投诉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及核查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公布,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公布的省级工法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六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对获得的省级工法积极申报国家级工法,并对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对在工法工作上成绩显著的企业、集体和个人,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选先活动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原则。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已获得的省级工法经核实后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评审委员会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甘建联〔2006〕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