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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计价调整政策支持建筑业复工复产

融建网行业动态      2020-02-28

为全面贯彻中央、福建省和各地市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结算纠纷,福建省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先后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计价调整政策,支持福建建筑业复工复产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之工程计价政策文件【福建省】2020 年 2 月 28 日目 录一、应对新冠肺炎重要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 2020-1-20) 42、福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2020-1-24)........... 4来源:福建日报................................................. 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1-26)........................................................ 4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1-27).......................................................... 5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1-29)..... 56、福建省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2020-2-26)............. 6来源:福建日报................................................. 6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英文名.................................... 6二、法律司法政策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索引................................. 7(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之法律司法政策规定......................... 7(二)不可抗力之合同条款约定...................................... 10三、工程计价文件...................................................... 15■住建部.......................................................... 15载:住建部网.................................................. 15■福建省.......................................................... 181.2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榕建价〔2020〕3 号,2020-2-24) ............................. 192.1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5 号,2020-02-12) ...................................... 212.2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厦建筑〔2020〕7 号,2020-02-14) ...................... 223.1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综〔2020〕17 号,2020-2-10) ................................ 233.2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指导意见(泉建综〔2020〕25 号,2020-2-26) .................... 24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建设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问题的指导意见(漳建筑〔2020〕7 号,2020-2-20)...... 255、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建筑〔2020〕1 号,2020-02-21) .................. 276、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有序推进建筑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莆建质安〔2020〕8 号, 2020-02-21) ....... 277.1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宁建价〔2020〕1 号,2020-2-20) ............. 307.2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宁建价〔2020〕2 号,2020-2-24) ............................. 318、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建〔2020〕4 号,2020-2-26) ................... 329、南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南建筑〔2020〕2 号,2020-2-25) ......................... 34■专业工程........................................................ 351、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20〕7 号,2020-2-21) ....................... 352、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2-14)............. 38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 38一、应对新冠肺炎重要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2020-1-20)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 1 月 20日2、福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2020-1-24)来源:福建日报1 月 24 日,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研究,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措施,制定周密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2020-1-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 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 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0 年 1 月 26 日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1-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7 日发布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安排好各项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1 月 27 日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1-29)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一、 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 2 月 9 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 时前复工。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二、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工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健康管理。铁路、民航、公路、水路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隔离区。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逐一掌握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情况,密切跟踪,及时应对,做到全覆盖。三、 各地要根据各企业员工来源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错峰安排企业开工,县(市、区)政府要专门研究定出原则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省外返工人员到岗即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省外员工全部到岗 14 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确保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1 月 29 日6、福建省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2020-2-26)来源:福建日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20 年 2 月 26 日 24 时起,将我省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区由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二级响应,将低风险区由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三级响应。全省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分区分级防控工作要求,根据本地区特点和疫情形势精准施策,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英文名北京时间 2 月 8 日,国务院举行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统一称谓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 “新冠肺炎”,英文名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为“NCP”。2 月 22 日,国家健康卫生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命名事宜的通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名称修订为“COVID-19”,与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保持一致,中文名称保持不变。二、法律司法政策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索引(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之法律司法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 (2019 年 12 月 16 日稿)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 号)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 号)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 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2、 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 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 (2019 年 12 月 16 日稿)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6、福建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12.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弘扬诚实信用,保障公平正义,积极引导和推动相关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对因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的适用情形,正确区分责任,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纠纷,当事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利用因疫情影响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成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坚决遏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等行为,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参考资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 号,已失效)三、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参考资料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 号)二、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1.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3.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4.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5.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6.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双方对是否属于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二)不可抗力之合同条款约定1、不可抗力条款清华大学崔建远《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 年第 1 期)应区分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与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条件在内涵和外延一致的,不以合同条款论,直接产生法定效果;而不可抗力条款超出法律界定部分的,才作为合同条款,遵循法律关于合同条款的控制。不可抗力被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为延期履行、降低价款、解除合同的事由,不涉及免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换言之,当事人各方约定:在不可抗力出现时,债务人可以延期履行、主张降低价款,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此种不可抗力条款,虽然已经成为合同条款,但非免责条款,因其无免除当事人所负民事责任的效力。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不可抗力条款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的不可抗力条款【经比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与《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中 21.不可抗力条款,完全相同】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13) 的不可抗力条款9.10 不可抗力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 12.0.2 条的规定办理。5、不同合同文本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比较不可抗力后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2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 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3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 承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4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各自承担 各自承担 各自承担5 工期延误 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6 承包人停工损失 双方合理分担 承包人 承包人7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发包人 无 无8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 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9停工期间的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费用 发包人 发包人 无10合同解除时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说明:1、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三者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基本相同。2、 不同之处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承包人停工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三、工程计价文件■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 号,2020-2-26)载:住建部网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一) 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二) 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三)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四) 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五)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六) 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七) 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八) 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九) 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十) 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十一) 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十二)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十三) 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 年 2 月 26 日■福建省1.1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榕建筑[2020]15 号,2020-2-19)载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网各县(市)区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结算纠纷,我局在建筑业企业严格落实《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复工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通知》基础上,就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工复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二、 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三、 施工企业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施工企业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合理补偿。四、 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列入结算。复工前和施工期间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以及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等,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实签证,列入结算。五、 合理调整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价格信息。我局正在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主要材料设备及机械租赁费价格信息。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 5%的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六、 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应起到带头作用,除已完工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 2 月底前优先安排支付春节前已申报工程进度款,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引导其他项目参照执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为施工企业复工创造有利条件。七、优先保障“三重项目”开复工。对省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要区域项目(简称“三重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我局成立“三重项目”复工物资保障协调组,协调商品混凝土等重要材料供应;协调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解决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交通运输问题;协同工信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加快推进砂石料等原材料企业的复工复产,保障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供应。八、简化企业招投标手续,降低人员聚集。1、 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项目,对电子投标文件实施线上解密,无需招标单位代表到交易中心解密或参加开标。2、 调整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方式,投标单位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单位。九、积极帮助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返榕后安置工作。外来务工人员返榕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妥善做好安置和隔离观察工作。施工企业需要搭建临时宿舍和隔离用房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在酒店或招待所隔离观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安排指定的酒店或招待所作为隔离场所。十、允许施工企业合理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推动项目开复工。为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因疫情管控而无法到岗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变更,并免于对施工企业人员变更罚款。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2月 19 日1.2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榕建价〔2020〕3 号,2020-2-24)载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网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减少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文件精神,现就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二、关于工期顺延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工期。受疫情影响,工期无法顺延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可另行计算。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三、关于停工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1.承包人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2.承包人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发包人应予以合理补偿。四、关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1.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开复工前后施工现场用于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 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人员防护以及疫情管理、宣传等费用,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每天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每人每天 40 元的标准计取。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花名册,每天确认现场实际人数并及时签证确认。(2) 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搭设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含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费用。实际未发生的,结算时应按实调整。3.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只计取税金,列入合同价。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五、关于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因疫情防控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1.人工费(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我局正在加大疫情期间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时可参照定额人工费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倍数的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2.机械租赁费我局正加大对市场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机械租赁费市场价格信息。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能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针对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和设备的调整类型和幅度作出相应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调整类型应包括工程主要材料,建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 号)执行,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 5% 的部分,予以调整。六、 关于工程款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派业主代表驻地,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疫情一级相应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 85%,切实解决承包人资金困难。七、 关于增强风险意识疫情防控期间启动招标的项目,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八、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驻工地人员疫情防控费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九、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意见。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24 日2.1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5 号,2020-02-12)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厦委办〔2020〕8 号),结合《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 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我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期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疫情期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 1.2016。二、 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 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三、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3 号)暂停执行,恢复执行日期另行通知。厦门市建设局2020 年 2 月 11 日2.2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厦建筑〔2020〕7 号,2020-02-14)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疫情管控开复工条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 20%。招标时按疫情防控要求调整计取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开工时疫情已结束未实际发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结算时应扣减上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二、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其人工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5 号)。招标公告在厦建筑【2020】5 号文件实施前发布的,人工费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疫情期间(2 月 11 日至疫情结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应执行厦建筑【2020】5 号文,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三、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及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厦建筑【2017】91 号)的,应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价格变化幅度在 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 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四、 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建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应予以顺延,但正常春节假期通常已考虑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因疫情造成延误工期不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五、 因疫情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停工期间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厦门市建设局2020 年 2 月 14 日3.1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综〔2020〕17 号,2020-2-10)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 号)文件规定,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调整为 1.1028。二、 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 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该指数调整。三、 本通知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执行。2020 年 2 月 10 日(含 2 月 10 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020 年 2 月 10 日前签定合同的工程,2月10 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四、 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五、 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六、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10 日3.2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指导意见(泉建综〔2020〕25 号,2020-2-26)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施工工期和停工损失因疫情防控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顺延工期(扣除春节假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计取赶工费:房屋建筑工程赶工费根据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其他工程的赶工费由双方根据赶工措施方案协商确定。二、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导则(修订版)》(泉防控指办〔2020〕57 号)要求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费,包括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临时增设隔离设施费用、施工场地消杀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随每月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对于复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三、关于人工费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人工费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综〔2020〕17 号)。我局将加强监测已复工项目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疫情期间人工费指数。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四、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因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应就此及时办理签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 号)协商确定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具体种类。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大材料市场价格、机械租赁费监测力度,及时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五、其他1.我局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有关规定,对本意见适时予以细化。2.本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的时限以省、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通知为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26 日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建设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问题的指导意见(漳建筑〔2020〕7号,2020-2-20)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复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在建工程计量计价的指导意见:一、工期计算疫情防控期属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顺延。二、费用计算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合同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可计取赶工费用。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购置防护服、体温测量仪器、口罩、消毒用品器械与临时增加的防护围挡等),以及为实施相应防控工作和保障员工生活需要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现场签证、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另行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3、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系数按 1.15 计算。4、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含地材)价格按造价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为准,涨幅在 5%以内,由施工企业承担,涨幅超过 5%以上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造价部门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三、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可按 10%以内提高进度款拨付比例。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解除后 10 天内按规定补缴。四、项目招投标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项目应考虑暂按工程造价 0.5%计算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工程造价少于 300 万的项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 15000 元暂列),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起止时间。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20 日5、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建筑〔2020〕1 号,2020-02-21)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龙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制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导则的通知》(岩新冠肺炎防指〔2020〕12 号),结合《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监管发布与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闽建价〔2020〕5 号),经会商市财政局,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期调整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二、关于人工费调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龙岩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 1.1508。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 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施工的项目,达到疫情开复工防护管控要求的,从项目开工、复工到“一级响应”结束给予一定的防疫措施费补助,防疫措施费按实签证。四、上述条款执行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我市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五、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14 日,新冠疫情防控的应急工程依规另案处理。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21 日6、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有序推进建筑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莆建质安〔2020〕8 号,2020-02-2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 持企业渡过难关,全力推进建筑业科学有序复工复产,经市政府 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资金保障工作(一) 调增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对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坚持施 工的财政投资类项目,达到疫情开工防护管控要求的,调增疫情 防控专项经费。该费用包括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建设工程开复工采 取的防控措施费用和现场人员补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单列计算。防控措施费用统一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该费用按实际发生 金额确认计取但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20%。现场 人员补助费用,包括实际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津贴和餐费补助 等,该费用按每人每天 60 元计算。住建部门及时调整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涉及差价按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 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 号) 文件调整。同时,工程款实行快审快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 加大资金补助。为鼓励混凝土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生产量(以省住建厅 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为准)进行补助,对前五家复工复产企业中日 均生产量 500m3 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总产 量第一名予以补贴 5 万元;第二名予以补贴 3 万元,第三至第五 名各予以补贴 1 万元。同时,在 2 月底前实现科学有序复工的省、市重点项目,按照省重点项目 20 万元、市重点项目 10 万元的标 准一次性补助建设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和特岗招聘补贴。市属项 目由市级承担补助经费,县(区)属项目由市、县(区)级各承 担 50%的补助经费。市级承担的补助经费从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 中核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重点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降低运营成本(三) 延长缴纳履约保证金期限。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 按时办理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向建设单位申 请,可延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最长不超过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 3 个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 委会)三、简化招投标方式(四)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广应用 电子投标保函,调整纸质保函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在开标前免交 纸质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可在中标候选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 原件给招标人,公示期间未提交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 人资格。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 政府(管委会)(五) 免交投标保证金。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招标人对 小规模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下;勘察、设 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 政府(管委会)(六) 取消勘察设计招标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 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消投标人拟派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 人、总监理工程师到开标现场验证登记、答辩的有关规定,招标 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予以相应调整。已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的,由招标人发出补充通知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 政府(管委会)四、加快推进项目开复工(七) 简化手续服务项目推进。涉及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 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等领域的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扩大产能及 转产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项目审批一路绿灯、先上后补, 经核查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可先行投用。尚未办理 竣工备案的,可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并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提供竣工 验收报告予以竣工备案。同时,消防安全可由具有法定资质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住建部门不再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八)服务企业推进复产。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企业等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尽快复产,保障省、市重点项目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等供应。为 促进混凝土搅拌站尽快复工,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到岗履职,同 时避免人员集中上班,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 年版)》有关规定,符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技术 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生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九) 加强监管奖优罚劣。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建主管部 门要分类别制定工程项目复工计划,明确时间表、责任单位,实 行清单式管理。对防控措施有力得当、未发现确诊病例及时复工 复产的在建项目相关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未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 实行差异化管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十) 推进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分部或 竣工验收时,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岗履 职,可由委托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出具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参 加分部或竣工验收,分部或竣工验收报告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十一) 设计变更手续延后办理。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房屋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可先行 组织实施,在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两个月内补报设计变更备案审 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给予办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五、做好员工保障工作(十二) 加大公租房支持力度。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的存量未分配公租房(含廉租房)房源,可 调剂用于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复工临时周转用房,工业园区、开发 区面向外来务工的定向配租未分配房源,可采取分类保障方式,由复工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优先用于保障符合调剂的复工建筑 业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投资公租房用于服务企业复工住房保障的 租金予以减半,用于临时周转和租金优惠时间截止至解除疫情一 级响应后三个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管 委会)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 日止,文由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本意见所称“疫情防控 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之日( 2020 年 1 月 25 日) 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本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财政局2020 年 2 月 21 日7.1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宁建价〔2020〕1 号,2020-2-20)载宁德市政府网各县(区、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工期调整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二、关于费用调整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的项目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计取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以及为落实疫情防控其他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现场签证,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3、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调整执行我市发布的人工费动态调整指数的相关文件。4、疫情防控期间,砂、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砌体用砖及砌块等主要材料,发承包双方应以“5%以内的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三、关于项目招投标疫情防控期间,新招标的建设项目应按原工程造价的 0.5%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起止时间。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20 日7.2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宁建价〔2020〕2 号,2020-2-24)载宁德市政府网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 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 1.1578 。二、 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 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三、 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四、 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24 日8、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建〔2020〕4 号,2020-2-26)载三明市政府网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减少工程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关于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省住建厅《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 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 号)及省造价总站《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监测发布与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闽建价〔2020〕5 号)等有关具体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施工工期延误的处理(一)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工期延误情况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包人要求赶工、工期无法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可另行计算,但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并相应计取有关赶工措施费用。(二)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项目停工及延期复工的,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停滞等损失、施工现场保管或修复等增加的费用,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二、关于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所造成建筑市场人工费用、材料设备价格供应价格、施工机械租赁价格的异常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关于人工费用调整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并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等有关管理工作。2.我局根据疫情期间对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情况,现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为 1.1276。我局将加大对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力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发布综合人工费指数。3.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 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执行最新当期的综合人工费指数,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各综合人工费指数执行时段划分工程量调整。4.本通知发布的综合人工费指数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执行。2020 年 2 月 10 日(含2 月 10 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项目,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用。2 月 10 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 月 10 日(含 2 月 10 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5.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 2 月 9 日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但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关于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调整1.因疫情影响,导致主要材料(含地材)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施工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我局正加大对建筑市场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市场监测、采集力度,并调整发布频度,及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的处理(一) 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项目开复工后,为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统一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二) 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结算时按实调整。(三) 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拨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四、 关于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包人的业主代表应当常驻项目现场,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承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 85%,以鼓励承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努力履约。五、 其他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要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可能的价格与费用的各类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本通知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执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根据本通知的指导意见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26 日9、南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南建筑〔2020〕2 号,2020-2-25)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南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疫情防控期间本意见的疫情防控期间指南平市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响应解除为止,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适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二、关于工期调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的,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予以顺延;但正常春节假期通常已考虑在合同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因疫情影响,但工期无法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应另行计算,列入工程结算。三、关于费用调整(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尚未进入施工实施阶段的项目,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开工时间)。(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工的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合理分担损失。(三)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于采取疫情防护措施、市场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动的,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期间的疫情防护费用,包括承包人在复工前后采取的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跟随施工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市住建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四、工程款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南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25 日■专业工程1、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20〕7 号,2020-2-21)载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网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支持打通企业和项目复工操作链,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要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做好计价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复工稳产。现将有关指导性意见通知如下:一、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包括:(一) “点对点”包车安排项目人员返岗的费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返岗人员隔离观察,或无法按原方式居住而导致的租房或住宿增加费用;新建临时隔离点(含活动板房、简易驻地宿舍、帐篷等)费用。可按实计取。(二) 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购置费;项目开展卫生消毒、场区封闭、测温排查以及从业人员每日住宿地至工作点的包车往返接送等费用;建设项目根据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发生的其他防控费用等。可按照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 30 元/人.天的标准包干计取。(三) 为便于计费,可将以上(一)、(二)费用事项合并,统一采取包干方式计取,计费标准按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 40 元/人.天。(四)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加强支付管理,健全列支台账,确保专款专用。二、 建立工期保障补偿机制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拖延、需通过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保证原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相关费用。延长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三、 暂缓扣回项目预付款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工程计量,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暂缓扣回开工预付款及材料预付款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四、 合理调整材料价差项目双方要按照合同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作出约定的,可参照省厅下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 号),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疫情防控期后顺延 3 个月。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指 2020 年 1 月 24 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各有关单位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交通造价站(联系人:黄成锋 0591-87077837 15806006326)。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0 年 2 月 21 日2、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2-14)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措施,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电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安全可靠供电,指导电力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响应电力工程各参与方的要求,我站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的原则性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印发。附件: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pdf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2020 年 2 月 14 日附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疫情期间的开始时间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月 21 日正式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通报为准,结束时间以国家或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通知为准。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的费用项目设置、费用项目内涵,各类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的原则及方法,以及各类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取定原则和方法。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疫情期间各类发电工程项目和电网工程项目,用于指导疫情期间四类电力工程项目的费用计列和调整:第一类是应急抢建工程;第二类是持续施工工程;第三类是复工工程;第四类是新开工工程。第五条 对于疫情期间已中标未签订合同、正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且实际开工日期在疫情期间的拟建工程,可参考本指导意见进行费用计列和调整,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费用调整和分担原则。第六条 非疫情期间的电力工程项目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由于疫情影响一直停工到疫情结束后才复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期延误、 工地值守防护等费用计列和分担事项。第七条 本次疫情是电力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事件处理。工程相关费用可按 此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第八条 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在本指导意见之外确需增列项目和(或)调整费用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承发包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 术 语第十一条 应急抢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临时传染病医院及相关配套设施、防疫隔离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城市运行重点保 障单位等的安全可靠用电,需要在短时间内紧急组织建设或改造的电力工程项目。第十二条 持续施工工程,是指因疫情防控或可靠供电等特殊原因,在疫情开始之前已开始建设,疫情期间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停工并持续施工的电力工程项目。第十三条 复工工程,是指在疫情发生前,或在疫情期间,办理停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疫情期间重新复工的电力工程项目。第十四条 新开工工程,是指在疫情期间,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开工的电力工程项目。第十五条 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是指工程参建各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的专(兼)职人员所产生的费用。这部分人员的主要工作包括防疫宣传和教育、进出工地人员体温检测和记录、工地现场消毒、监督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工地疫情排查和管理、统计疫情上报当地防疫部门等。第十六条 隔离人员费用,是指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疫情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依法应隔离期间所支付的工资等费用。第十七条 防疫用品费用,主要指购买和使用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设备及材料、日常预防药品、洗护用品和用具等各类防疫用品和物资的费用。第十八条 隔离防护措施费用,主要指设置和管理消毒室、隔离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措施产生的费用。第十九条 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主要指短时间内紧急调遣施工队伍到工程现场,以及各方管理协调和配合所产生的费用。应急调遣费主要包括职工调遣差旅费和调遣期间的工资,以及办公设备、工器具、家具、材料用品和施工机械(含车辆)等的调遣 费用。第二十条 赶工措施费,主要是指为了赶工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夜间施工措施费等。第二十一条 施工降效费,是指疫情期间由于人员佩戴防护用具,配合检查、配合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以及由于疫情期间紧张和恐慌情绪等因素引起人工和机械施工降效而产生的费用。第三章 应急抢建工程费用计列方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一) 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原则上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费用计列;若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则需增列赶工措施费、施工降效费以及各类 防疫费用等。(二) 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费用计列,其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和物资费、机械费、施工降效费、人员调遣费等成本费用,以及酬金和税金等费用。相关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如表 1 所示。表 1 成本加酬金的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序号 费用名称 费用说明 费用标准一 人工费 包括施工人员费用和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1 施工现场普工人工费按施工方案或实际的人工工日数参考各省市主管部门或电力部门发布的以往其他类型应急抢建工程人工工日价格标准;或依据当时当地人工工日市场价格或合同价格。2 施工现场技工人工费(含施工管理人员)按施工方案或实际的人工工日数3 防控管理监督人员 按施工方案或实际的人工工费用 日数4 现场被依法隔离人员费用按实际隔离人员数量和工日计算参照国家或各省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二 材料和物资费(包括施工物资和防疫物资等)按实际的工程量×合同单价;或按照相应采购合同和发票据实计列三 机械费 包括现场施工的机械台班费用和机械进出场的运输费用1 机械台班费用 按施工方案或实际的台班数 市场价或租赁合同2 机械进出场运输费 按运输方案或实际的数量及里程市场价或运输合同四 人员调遣费 按调遣方案或实际调遣人员差旅费和调遣期间工资计算差旅和工资标准按照当时当地相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五 酬金 (一+二+三+四)× 费率 可参考各地以往其他类型酬金费率,或依据国际或国内工程惯例。六 税金等 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计列 据实计列(三) 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的,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费用计列和调整: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赶工措施费等费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2.充分考虑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价格变化等因素,对人工、材料和机械进行价差调整。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一) 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除按照电力行业现行费用计算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其他咨询单位等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考虑其投入的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等费用。(二) 由于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提高,建议取费费率仍按照现行电力工程相关费用计算规定执行。第四章 持续施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疫情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调整;另一部分是疫情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价格上涨。(二) 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1.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三) 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一) 持续施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 用。(二) 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调整和计列。第五章 复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一) 复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除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应充分考虑因疫情期间人工短缺和物价上涨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外,还要根据复工工程受疫情影响 情况,计算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二) 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1.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可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和方法,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和分担。(三) 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3.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和分担。(四)若发包人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一) 复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二) 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第六章 新开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一) 新开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要充分考虑因疫情引起的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短缺和物价上涨。(二) 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费用调整。(三) 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一)新开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第七章 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第三十条 人工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一) 疫情期间人工价格要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用工短缺、价格上涨等因素,并适当考虑人工合理补贴和激励。(二) 在疫情期间且属于春节法定假期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 2020 年 1 月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300 计取。(三) 在疫情期间且属于休息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200 计取。(四) 在疫情期间且属于夜间施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150 计取。第三十一条 材料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一) 施工所需材料包括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两类。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和调整。(二)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材料和物资,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等费用中。第三十二条 机械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一)疫情期间机械台班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和调整。(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运输车辆等机械,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隔离防护措施费、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等费用中。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提出并归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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