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讯
-
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方案》
-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和结算财政评审,立即施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九项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2021年将实施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0-12-22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老名录的衔接时间以审批时间为准。
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老名录的衔接时间以审批时间为准。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