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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5-07-14

为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管理,强化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修订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管理,强化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修订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强化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认定,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住建厅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管理,包括专家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及动态调整等工作。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专业权威、公开公正、动态优化、安全高效的原则,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技术意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专家选聘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公开征集。

    第六条专家库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民航工程等31个领域专业工程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在本人自愿、单位支持的前提下,申请入库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用记录;

    (二)熟悉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重大工程项目实践经验;

    (三)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省级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人才紧缺的特殊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上述入库条件;

    (六)能够熟练使用信息化工作平台,按要求参加专业技术活动;

    (七)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选聘:

    (一)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省级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三)参与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编制人员;

    (四)紧缺的专业领域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推荐的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因专业技术问题被行业通报批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专家选聘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报推荐:申请人通过“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交付系统)在线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二)资格审核:省住建厅组织专业审查;

    (三)公示聘任:拟聘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聘书;

    (四)聘期管理:每届聘期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规范、技术标准以及课题的调研、论证与制定工作;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评审、验收现场评定、论证、培训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发表个人独立观点,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设性与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拒绝违规干预和不当要求;

    (五)依法获取劳务报酬;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工作规程,秉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对参与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所提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应确保真实可靠、严谨负责;

    (二)廉洁自律,坚决杜绝索取、收受馈赠,不牟取私利,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包庇协助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串通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或降低施工质量;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事项,不泄露个人及其他专家意见,参与工作活动后至结果公布前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协助各级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相关工作;

    (五)积极参与消防相关政策咨询与技术培训授课工作,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聘期内每年应有效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的专业培训等活动;

    (六)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遇到与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等须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每年年底在数字化交付系统上传个人年度履职情况,并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普遍性、前瞻性问题提出建议;

    (八)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通过数字化交付系统抽取专家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时,一般应遵循随机、轮换、回避等原则。若因项目重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无法满足工作要求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直接选定专家,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专业高效开展,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

    第十四条专家库依托数字化交付系统实施管理,建立专家履职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参加评审、培训、查验、考核等活动情况信息,通过数据分析评估、事中事后抽查等方式,评估专家综合能力水平。

    第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实行警示约谈、暂停抽取等分级处理:

    (一)年度内3次无故缺席指派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

    (三)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专家库个人信用档案,并由发出邀请的主管部门冻结其工作权限三个月。

    (一)已接受邀请,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一年内连续3次被抽选,均无故拒邀参加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及其它有关信息,尚未实质影响结果的;

    (五)出具意见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尚未实质影响结果的;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专家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在数字化交付等系统如实填写工作情况,并及时提交至邀请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秉持公正原则,对专家工作表现予以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度综合评价和聘期综合评价材料,作为衡量专家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以及后续专家管理、续聘等决策作参考。

    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委托省专家库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委托部门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家因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住建厅查实并公示后直接移出专家库:

    (一)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协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串通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设计、施工标准或降低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私下联系拉拢其他专家,提前串通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或干预事件结果的;

    (三)不遵守主动回避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或被审查验收单位的利害关系,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擅自以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名义开展活动牟取私利的;

    (五)同一聘期内年度综合评价结果2次及以上不达标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被查实的;

    (七)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私下接触有关单位或人员,索取或收受工作服务对象财物或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等,被实名举报并查实的;

    (九)提出意见或问题没有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等内容,且损害到工作服务对象,被实名举报并查实的;

    (十)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住建厅批准,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年龄或工作等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

    (二)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解聘的;

    (三)其他客观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科函〔202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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