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讯
-
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方案》
-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和结算财政评审,立即施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九项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节后建筑工地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03-10《通知》指出,随着气候转暖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陆续开(复)工,加之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节后建筑工地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要求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做好节后开(复)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节后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随着气候转暖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陆续开(复)工,加之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施工现场一线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教育培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施工现场人员人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切实把节后开(复)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早、抓实、抓细。
二、强化监管,做好开(复)工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定。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复)工;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禁开(复)工。在开(复)工验收过程中,坚决做到“八不准”:施工围挡不到位不准开(复)工、道路硬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车辆冲洗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裸露地面和颗粒物料覆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相关资质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筑垃圾清运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拨付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要通过典型引领、狠抓整改、严管重罚等手段,加大整治查处力度,确保施工工地达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加强指导,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引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做好节后开(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各方责任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自查整改制度,对在建工程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扬尘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属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逐个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