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融建网!请登录 | 免费注册

服务热线:400-8936-779
融建网手机版

住建部发布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通知,建设单位可自愿申报,省级住建部门完成初审推荐!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06-24

6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自愿进行申报,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初审,省级住建部门初审合格后将项目推荐至国家住建部。

6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就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通知》明确了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自愿进行申报,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初审结束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为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自愿进行申报。除特殊情况外,申报单位可随时申报。

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以下简称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申报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

二、初审推荐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录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三)申报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申报项目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审查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初步审查项目是否满足三星级标准要求。初审结束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受理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受理并审查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项目,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公告审查结果。

联系人:刘宁琳、宫玮、张川

电 话:010-58934548、5893497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延伸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 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 个级别。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 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 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 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 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 以下内容:(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 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 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 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 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 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 理异议。

第十七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八条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 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 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从北京 01 编号到新疆 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 32。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 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北京 2020 年认定的第 1 个 3 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 NO.01-3-P-2020-1。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绿色建筑 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系统申报、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 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 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 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 2 年:(一) 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 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 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 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 标牌和证书:(一) 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 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 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建科〔2007〕20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 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 号)、《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7〕238 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所有内容均为网上收集,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通知融建网删除。
顶部

发布询价

在线咨询

服务热线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