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讯
-
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方案》
-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和结算财政评审,立即施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九项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9月1日起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将受行政处罚!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08-19《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明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严重,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建设工地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原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其中,明确了在建设工地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经营者不在指定区域经营,还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影响交通或者影响他人生产生活,责令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对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责令不改正的,责令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扣押运输车辆。
《条例》明确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此外,在执法文书送达方面,《条例》规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还应当签订确认书。针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的执法文书,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逃避、规避送达这类情形下的适用方法等。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方面,一旦发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