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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至10月13日!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09-15为推进和规范浙江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工作,提升评标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评标成本,防范评标中的廉洁风险,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9月13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21年9月1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0月13日。
为推进和规范浙江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工作,提升评标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评标成本,防范评标中的廉洁风险,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9月13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21年9月1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0月13日。
《暂行办法》明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活动现场分为主场和副场。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其余评标现场为副场。主场和副场均应配置具有独立隔断席位的远程异地评标室,按标准配置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满足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所需软硬件和工作条件要求。
副场根据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情况确定。除评标专家不能满足抽取需求或招标人代表为多人外,一个评标场地原则上只有1名专家参与评标。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在主场参与评标。
附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有序推进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系统建设,规范我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10月13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郭俊萍,电话:0571-87052924。
相关信函请寄至: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管处,邮编:310025;传真请发至0571-87052924;电子邮件请发至:guojp.fgw@zj.gov.cn。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工作,提升评标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评标成本,防范评标中的廉洁风险,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是指依托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协调子系统和各设区市、县(市、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信息化手段和视频专用网络,通过两个及以上评标场地完成的电子评标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系统坚持“资源整合、分级建设、共享使用”原则,由协调子系统、监控子系统和评标子系统组成,同时对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全省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系统建设工作。各设区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系统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具备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条件地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远程异地多点评标。
预期评标时间较长或隔夜评标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多点评标。保密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多点评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远程异地多点评标需求的,招标人应至少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通过主场交易平台登录协调子系统提出远程异地评标需求,并按照《浙江省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系统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第七条 协调子系统应对各级交易平台的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机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对本地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机位信息进行维护,并上传至协调子系统。
第八条 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活动现场分为主场和副场。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其余评标现场为副场。
主场和副场均应配置具有独立隔断席位的远程异地评标室,按标准配置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满足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所需软硬件和工作条件要求。
第九条 副场根据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情况确定。除评标专家不能满足抽取需求或招标人代表为多人外,一个评标场地原则上只有1名专家参与评标。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在主场参与评标。
第三章 评标活动
第十条 实行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的项目,评标开始时间一般应安排在上午。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主场和副场交易中心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的评标专家的身份验证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引导至评标机位。评标专家身份通过专用设备读取二代身份证,同时结合指纹或脸部识别的方式进行认证。
评标专家存在请假或回避情形需要补抽的,由招标人按规定通过主场交易平台网络抽取终端进行补抽。
第十一条 副场评标专家通过协调子系统登录主场评标系统,与主场评标专家共同进行评标。主场、副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相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除组织评标、统筹工作进程等常规职责外,询标、表决、提交评标报告、下达评标结束等指令功能由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说明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发出询标指令。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或表决的,应当使用监控子系统的视频会议系统,通过视音频或在线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评标系统具备表决功能的,评标委员会应通过评标系统表决功能进行表决。
评标系统和监控子系统应对讨论或表决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评标报告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的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多点评标项目需要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远程异地复评,也可采用集中复评。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十七条 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八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主场通过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系统全程采用音视频实时在线监督。副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在收到主场行政监督部门的协助请求后,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主场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副场评标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主场、副场交易中心依职责做好评标秩序维护、评标过程见证等评标监督管理的辅助支持及数据记录和系统维护等工作,发现评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主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副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主场有关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信用评价工作。副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评标专家信用行为情况通过协调子系统反馈回主场。
第二十一条 主场和副场交易平台应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副场交易平台应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全过程形成的电子资料(含所有音视频录像及专家桌面操作录像等内容)通过协调子系统传送给主场交易平台进行下载保存。上传过程应做好资料保密措施。
主场交易中心应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对评标全过程电子资料进行备份,在主场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存档、管理,必要时,可刻录成实体光盘进行保存。评标电子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在线查看存档的评标全过程音视频电子资料,到期后转入主场交易平台后台保存。
未经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调取项目评标全过程资料。主场交易平台应做好评标全过程电子资料查询调取的台账记录,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场和副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专家保障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报酬标准按主场标准支付,转账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做好参与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的评标专家的用餐和评标安全保障。主场、副场交易中心应按职责做好评标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场系统出现故障短时间无法解除的,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终止评标,并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副场系统出现故障的,应及时通知主场和招标人,短时间无法解除的,招标人应做好更换副场和专家补抽工作。故障副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被更换的副场评标专家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并应在离场前签署保密承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