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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契约精神、更匹配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11-24

11月17日,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至12月15日。《征求意见稿》对2013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了修订,有多处修改且改动较大,甚至不少变化之处是颠覆性的。《征求意见稿》更体现平等、自愿、公平的契约精神,更匹配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虽然不再具有强制效力,但对于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会起到更好的引导作用。

  11月17日,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至12月15日。《征求意见稿》对2013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了修订,有多处修改且改动较大,甚至不少变化之处是颠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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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的主要变化

  1、删除了“工程造价鉴定”、“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两章。

  2、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量清单缺陷”等术语。

  3、调整了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4、修改了综合单价构成、计量计价风险、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计价规则以及合同价格的调整、支付、结算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最高投标限价编制;6.投标报价编制;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9.合同价格调整;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1.结算与支付;12.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4.工程计价表格说明。

  执行效力发生变化

  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文件编号由GB 50500变为GB/T 5050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013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文件号为GB 50500,意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文件号为GB/T 50500,GB/T表示为推荐性标准("T"代表推荐)。因此,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降低了执行效力,也就是说,是否采用该标准由使用单位决定。

  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公平的契约精神

  《征求意见稿》更体现平等、自愿、公平的契约精神,体现在如下条款中:

  1、关于计量计价风险的规定

  第1.0.3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第3.3.3条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计量计价风险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情形”和“承包人应承担的计量计价风险及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的情形”;

  2、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格的事项规定

  在第3.3.10 条中规定“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格事项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分担风险和损失,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

  3、对于如何应对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

  第6.1.4条,规定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或者招标人未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异议进行澄清或修正,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确实发生的,招标人应承担由此导致投标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4、发生工程数量较多(超过15%)时对应单价的确定要求

  根据第9.2.1条,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标报价利润协商确定单价。

  5、弱化行政监管

  弱化行政监管体现于如下条款中:

  (1) 第5.3.1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取代《13清单计价规范》中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的规定。

  (2) 第5.3.2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收到的异议做出答复。招标人不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删除《13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投诉的各项严格要求。

  (3) 第5.3.4条,“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删除《13清单计价规范》对应条款的时限要求等。

  更匹配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

  《征求意见稿》更匹配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尤其是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例如:

  第2.0.7条,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总价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0.9条,工程变更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

  第2.0.10条,工程量清单缺陷定义: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对应的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之间出现的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

  第4.1.4条,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依据设计文件并结合完工交付要求进行编制和复核。

  第9.6.4条,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时,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时,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应在总承包服务费计列支付给承包人。

  以上条款分别从发承包双方约定依据、工程变更基准、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特征描述以及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费用等规定,非常适用于《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及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政策性文件规定。

  总结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利于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方向更新,与时俱进。同时它也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公平契约精神,关于发承包双方定量价风险的界定更为完善,更符合国际惯例。并充分匹配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条款更趋具体、贴近实务。虽然不再具有强制效力,但可以预料对于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会起到更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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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我们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丛铭雪,010-58934733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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