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讯
-
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方案》
-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和结算财政评审,立即施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九项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住建部发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2月22日!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12-1411月2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2月22日。标准为国家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与符号、基本规定、估算、源头减量、收集与存放、再利用及再生利用、计量与排放8项内容,适用于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内的减量化处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等2项标准编制工作的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
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与符号、基本规定、估算、源头减量、收集与存放、再利用及再生利用、计量与排放8项内容,适用于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内的减量化处置。
标准明确,施工垃圾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应按照“估算先行、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存放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和危险废物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时,在扬尘、噪音控制等方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当地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共同建立工程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施工的协调机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宜结合BIM(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
施工垃圾应按照建筑垃圾类别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估算,施工阶段分为地下结构阶段(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及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阶段(正负零以上结构工程)、装修及机电安装阶段(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减排目标的制定、源头减量化措施等均应根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估算量确定。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存放场地宜封闭设置。建筑垃圾收集与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不宜影响现场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宜根据尺寸及重量,采用人工和机械结合的方法有组织收集,严禁高空抛掷。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利用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再利用与再生利用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措施,且实施措施应按照建筑垃圾的场内再利用、再生利用及场外处置编制。施工单位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再利用处理加工区及再生产品存放区。金属类建筑垃圾宜进行再利用,无机非金属类建筑垃圾宜进行再生利用。对现场无法处置的建筑垃圾,经无害化处置后,应运往指定的场外场所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计量并建立台账,严禁未分类的建筑垃圾运输出场。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宜公示建筑垃圾处置制度、估算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在施工现场宜设置建筑垃圾计量设施,对运往建筑垃圾消纳场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的出场建筑垃圾数量进行统计。计量设施应定期进行标定,保证获取数据的准确性。建筑垃圾每次计量后,应按照各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实际情况及时填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统计表,记录应留存备查,并定期进行核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效果进行评估。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等2项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119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457967648@qq.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1409;邮政编码:1001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