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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纳入绩效考核,《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实施!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12-16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项目工程管护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项目工程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等原则进行工程管护,管护主体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建设单位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再进一步明确、细化管护主体和管护职责。
《通知》还明确项目工程管护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县应根据项目工程管护需要合理安排年度管护经费,每年可从下达到县的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2‰补助管护专项经费。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附原文: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日
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区竣工验收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项目工程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等原则进行工程管护,管护主体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建设单位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再进一步明确、细化管护主体和管护职责。
第四条 项目工程管护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县应根据项目工程管护需要合理安排年度管护经费,每年可从下达到县的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2‰补助管护专项经费。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六条 项目工程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安排的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可用于之前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结余的项目工程管护经费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财政制度。
第七条 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八条 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项目区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九条 项目工程管护主体须认真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组织建设单位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三)对管护主体进行指导与监督,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开展好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管护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