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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2-07-04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作,促进西藏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作,促进西藏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九条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按照以下原则做好岗位开发”内容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建设工程企业积极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

删除第九条(一)(二)(三)(四)。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

四、第十三条(一)修改为“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租住房屋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二)修改为“到区外就业或者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培养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一次性路费补贴、一次性安家补贴及探亲路费补贴”。

(四)中“《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内容修改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8号)”。

五、第十四条中“优先使用修改为“鼓励使用”。

六、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七、删除第十六条中“60周岁以下”内容。

八、删除第十七条。

九、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投资、项目招标和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积极吸纳有意愿在工程建设领域就业的农牧民数量和农牧民用工用岗开发的相关要求”,作为该条第一款。

增加鼓励区内外有技能等优质资源的人员以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加大与农牧民施工企业的联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工程承揽能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条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第二十三条中“90天”修改为“60天”

十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按照建设单位约定和当地就业政策提供相应岗位吸纳农牧民工,对提供就业服务弄虚作假的扣除企业信用分5分。”

删除第二款。

十二、第三十五条中“引导”修改为“引导取得”

十三、第三十六条中“对吸纳就业成效明显的建设工程企业”修改为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删除“简化监督检查”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的吸纳就业成效明显修改“本办法所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

删除(二)(三)。

(四)序号调整为(二),并将“优先推荐申报”修改为“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鼓励各行业部门推荐申报”。

十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牧民施工企业,是指由农牧民承担法人代表,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资质的,并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就业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

十五、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六、“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修改为“西藏高校毕业生”。

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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