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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 的通知》的通知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2-10-24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晋建质函〔2022〕159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高度重视有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与服务指导,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经营负担,确保缓缴政策落地落实。
二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情况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监管重点,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缓缴政策、落实保修责任。我厅将适时对各市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要推行工程质量担保与保险。对于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我厅《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鼓励推行以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的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四要做好总结报送。请各市于每月30日12点前将政策落实情况和《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月报表》(见附件),报送至厅质量安全处。并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报告报送至厅质量安全处,报告要包括安排部署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缓缴项目及缓缴金额情况、违规行为处置情况、缓缴期满后补缴情况及补缴方式等内容。
联 系 人:赵子珏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电子邮箱:sxzlaqc@126.com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