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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专门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地方性法规出台,《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06-03

近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不仅填补了福建省立法空白,也是全国首个专门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意味着石头厝、红砖厝、骑楼、土楼等福建省众多特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实现有法可依,健全了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不同层级、点面结合的保护体制,做到应保尽保。

近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不仅填补了福建省立法空白,也是全国首个专门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鼓励保护与利用并重。在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对传统风貌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规定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对于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给予统筹解决;规定政府在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前应当提出相关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对建设项目涉及传统风貌建筑的,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保护内容。

在活化利用方面,《条例》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展服务性经营活动;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明确政府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保护和认领租赁。在利用方式上,可以采用置换、兼容、转让、合作等多种形式,并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调动原住民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福建省目前已施行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为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在文物和历史建筑之外,还有大量具有地方特色和保护利用价值的传统风貌建筑,尚无相关的专门性法规进行保护。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 健全了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不同层级、点面结合的保护体制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其制定在全国也尚属首次。

据初步摸底结果显示,福建省具有一定特色的历史建筑线索超过8万条,其中部分线索属于传统风貌建筑范畴,数量庞大。为科学有序保护传统风貌建筑,《条例》规定实行名录管理,明确了传统风貌建筑列入名录、退出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将普查作为前置程序。


据悉,《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在此次表决通过之前,还经历了两次审议过程,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2020年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福建省拥有石头厝、红砖厝、骑楼、土楼等数量众多的特色建筑。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保护对象为不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传统风貌建筑,这类建筑保护工作目前尚无相关专门性法规可依。草案紧扣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现实需求进行制度设计,压实属地责任,并做好与文物、历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草案拟提出,福建省住建部门为省级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风貌建筑普查甄别、名录管理、修缮利用等工作。

草案还拟就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予以明确,传统风貌建筑有望实行名录管理,定线落图,同时明令禁止影响相关建筑安全和风貌的行为。

草案还拟提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注重调动原住居民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因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需要,导致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或者权益受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2021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该条法规是二审稿,在2020年12月首次提交审议时,该法规就因填补了我省对传统风貌类建筑保护的立法空白,且为全国首个立法,成为大众关注焦点。该法规的出现,具体意味着,石头厝、红砖厝、骑楼、土楼等福建省众多特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实现有法可依。

传统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寻求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是此次二审的关注点。

从草案修改稿来看,主要在保护范围界定、退出与合理改造等方面进行斟酌。

在适用范围方面,为进一步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使用范围,避免与文物、历史建筑和现代仿古建筑重复混淆。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对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冗赘表述,在定义中增加“建成历史”的限制。传统风貌建筑被定义为:“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石头厝、红砖厝、骑楼、土楼、寨堡、廊桥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适度保护,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生产生活,让法规满足实际需要,施行后能得到更好效果。草案修改稿在保护名录管理的前提下,完善退出保护名录的程序。将“因所有人申请”列入可退出名录的事由,依法降低审批级别。另外,也允许合理改造,在单体建筑的禁止行为规定中,删去了擅自拆卸建筑构件的规定。

由于草案修改稿规定了,政府及主管部门在对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和退出做出决策前,应咨询专家委员会意见。因此,草案修改稿也完善了专家论证环节,补充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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