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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垫资建设和拖欠工程款,黑龙江发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06-04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工程垫资、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了明确规定,5月18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6月20日。《条例》提出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工程垫资、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了明确规定,5月18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6月20日。


《条例》提出,严禁垫资建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严禁拖欠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有关部门不得为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办理新建建筑工程的立项和有关审批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规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现场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省内人员配备标准,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条例》还提出,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招标项目班子。招标项目班子人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定招标经历同时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班子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附原文: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按照省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了《现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拟修订条例内容对照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于2021年6月20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建筑管理处。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电子邮箱:jgc53605394@126.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8日

附件:现行建筑市场条例和拟修订条例内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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