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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采用B2、B3级保温材料,山西省出台《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

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1-06-11

为预防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引起的火灾,6月7日山西省住建厅出台了《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明确提出严禁采用B2、B3级保温材料,新增加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母婴服务场所等9类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亦应采用A级材料,所有建筑内保温应采用A级材料,在金属夹芯板材使用中,全面禁止泡沫类芯材,采用A级芯材。

为预防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引起的火灾,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6月7日山西省住建厅出台了《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以下简称《指南(标准)》)。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外装修、节能改造、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及临时建筑的建筑保温、外墙装饰的设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验收均适用此标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据介绍,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A、B1、B2、B3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为不燃材料(制品)、难燃材料(制品)、可燃材料(制品)、易燃材料(制品)。《指南(标准)》根据对火灾原因、使用现状、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综合考虑,以及可实施性前提下,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适当提高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防火使用标准,做到既保温又阻燃。

一是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使用易燃保温装饰材料的问题,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基础上,全面提高防火等级要求,明确提出,严禁采用B2、B3级保温材料,外墙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其外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二是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使用可燃保温材料的问题,对国家标准“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中“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新增加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母婴服务场所等9类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亦应采用A级材料。同时,在国家标准规定特定场所及部位建筑内保温采用A级材料的基础上,明确要求所有建筑内保温应采用A级材料。另外,提出在金属夹芯板材使用中,全面禁止泡沫类芯材,采用A级芯材的要求。

三是针对建筑物首层防护层破损等易造成火灾隐患的问题,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首层防护层厚度从国家标准规定的15毫米增加至20毫米,并对增强保温材料转角等薄弱位置的防护措施、防火封堵材料构造做法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提高了电气线路设置要求。

四是针对山西省古建筑修复及新建仿古建筑逐渐增多的实际,参照国家标准对木结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性能的要求,补充了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燃烧性能要求,明确提出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山西省近期将组织对此标准进行宣贯培训,普及节能保温知识,扩大宣传知晓范围,并明确使用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按规作业,切实减少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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