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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建网政策法规 2022-10-2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此件公开发布)要求,现就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此件公开发布)要求,现就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纳。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地要认真落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6日前将本市房屋市政工程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人:黎浩;联系电话:0771-2260119;电子邮箱:gxzjtjgc02@zj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1日
文件下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的通知.doc